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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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及時、有效地變價處理涉案財產,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以維護當事人利益,保證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全省各級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沒有設立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的法院,應當有專人負責本院的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

審判、執行部門與司法技術管理部門依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建立審判、執行與涉案財產變價處理的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相互分離、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機制。

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轄區內的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審判、執行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或者裁定評估、拍賣、變賣和重新拍賣事項;

(二)確定評估、拍賣、變賣財產權屬及財產狀況,并將書面材料移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

(三)確定拍賣、變賣保留價及是否封存保密;

(四)協助評估勘驗、拍賣、變賣財產展示等;

(五)通知當事人、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等參與評估、拍賣、變賣的相關事項;

(六)選擇評估、拍賣、變賣機構和舉行拍賣會時派員到場監督;

(七)查收拍賣、變賣成交報告;

(八)作出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并送達當事人;

(九)處理評估、拍賣、變賣中的異議問題;

(十)評估、拍賣、變賣中應當由審判、執行部門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當事人隨機選定評估、拍賣、變賣機構;

(二)負責辦理委托手續;

(三)移交評估、拍賣、變賣相關材料;

(四)協調、監督評估、拍賣、變賣機構工作;

(五)協助處理評估、拍賣、變賣中的有關技術異議問題;

    (六)查收評估報告和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文件文書,并移送審判、執行部門;

(七)負責與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拍賣財產的評估

第七條  委托拍賣前,審判、執行部門決定對涉案財產先行評估的,應當移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的原則,采用符合實際的標準和方法,作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評估結論。

第八條  財產價值較低或者財產價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審判、執行部門可以決定不評估。但在移交拍賣時應當予以注明。

當事人申請不評估,認同財產某一價值并得到其他當事人及債權人書面同意的,經審判、執行部門審查后,可以決定不評估。若其他當事人不認同的,仍應決定進行評估。

第九條 涉案財產變價處理的評估,應當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中,采取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收案后3日內確定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依法通知各方當事人按時到場監督見證,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的,應當在本院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見證。

刑事、行政涉案財物,應當委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評估上市公司的股權,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應當讓當事人簽收《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風險告知書》。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回避的,應當在選擇機構時提出,理由成立的,應當回避。評估機構選定后,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暫停評估程序,按有關法律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出具評估委托書、附表和材料清單,3日內移送評估機構,并由評估機構簽收后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存檔。

評估機構受理委托時,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及案件實際情況,合理計算評估費用。評估費用應當由當事人交納的,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交納,并告知當事人逾期不交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條  評估委托書及附表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委托日期;

(二)案件性質、案號;

(三)簡要案情;

(四)評估事項及要求;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完成時限;

(七)移送的案件材料和有關的評估材料清單;

(八)評估標的物的詳細狀況;

(九)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評估委托書統一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及時安排人員開展評估工作,掌握評估人員的聯絡方式,以便協調和監督。

案件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會見評估人員。確有必要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組織會見;評估需要檢查、勘驗的,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組織安排,并通知審判、執行部門人員到場。

第十四條  評估期限一般案件應當要求評估機構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疑難案件在60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評估機構申請,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五條  重大疑難案件或者認為有必要的案件,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在出具正式報告前,提交征求意見稿,交案件當事人和審判、執行部門征求意見,必要時組織當事人、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交換意見。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稿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提交回復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除要求評估機構遵循行業規定的文書格式外,還應當包括評估依據、評估過程、評估方法等內容。評估報告由評估人員簽名,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并附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其他記載材料。

移送評估報告時,應當附評估報告電子文檔。

第十七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收到評估報告和案件材料3日內移交審判、執行部門。

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由審判、執行部門負責處理,涉及技術問題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協助處理。

第三章  拍賣的移交及其準備

第十八條  拍賣變價處理財產的范圍:

(一)刑事執行案件所涉財產;

(二)民事執行案件所涉財產;

(三)行政執行案件所涉財產;

(四)其他審判、執行案件所涉財產。

拍賣變價處理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九條  審判、執行部門決定以拍賣方式變價處理財產的,由案件承辦人填寫拍賣移送表和拍賣財產清單一式兩份。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本部門印章后,移送至本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統一委托拍賣。

財產價值較低,與其他案件所涉財產合并拍賣有利于降低拍賣成本并且不會導致審判、執行期限延誤的,審判、執行部門可以決定與其他案件所涉財產合并成一個批次移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委托拍賣。

第二十條 拍賣移送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移交委托拍賣的審判、執行部門的名稱;

(二)案由、案號;

(三)案件當事人、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信息;

(四)案件承辦人姓名、聯系電話等。

第二十一條  拍賣財產清單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案號;

(二)財產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新舊程度、外觀狀況等;有條件的,可以附財產的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財產當前所在地以及占有、保管、倉儲等情況;

(四)存在于財產之上的所有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的情況和相關信息;

(五)財產評估報告或者財產價值認定筆錄;

(六)財產權屬狀況及瑕疵報告;

(七)拍賣公告范圍和期限的建議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審判、執行部門在移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委托拍賣前,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排除財產交付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事實障礙。

第四章  拍賣機構的選擇與委托

第二十三條  選擇拍賣機構,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確定時間、地點,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采取隨機選擇方式,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中,選定拍賣機構。選擇拍賣機構時,應當通知審判、執行和紀檢、監察人員到場監督。

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的,應當在本院紀檢、監察人員的監督下,采取隨機選擇方式確定拍賣機構,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見證。選擇機構情況應當告知未到場當事人。

選定拍賣機構后,當事人應當在選擇委托拍賣機構表上簽名確認。其他應邀參與選擇拍賣機構的監督人員和到場人員,均應在選擇委托拍賣機構表上簽名。

拍賣財產額較大、案情特殊的案件,可以選擇兩家以上的拍賣機構進行聯合拍賣。主拍機構在選定的拍賣機構中隨機確定。

第二十四條  委托拍賣,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辦理拍賣委托書,填寫委托拍賣移送表一式二份,拍賣機構、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各留存一份,3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選定的拍賣機構,并由拍賣機構出具接收材料清單交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留存。

拍賣委托書應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五條  委托拍賣移送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委托拍賣的人民法院名稱、地址,受委托拍賣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所在地;

 。ǘ┡馁u財產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新舊程度、外觀狀況等;

(三)財產評估價或者拍賣參考價;

(四)拍賣公告發布方式和要求;

(五)拍賣財產展示方式和要求;

(六)競買登記手續辦理的方式,競買保證金交納的金額和方式;

(七)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信息;

(八)拍賣的時間、地點要求;

(九)拍賣財產交付的方式;

 。ㄊ┡馁u傭金、成交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ㄊ唬┡馁u財產涉及的過戶稅費、欠繳的規費等費用的承擔者及支付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五章  拍賣的具體要求及實施

第二十六條  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依法確定。

拍賣流拍后再行拍賣時,是否降低保留價及降低幅度由審判、執行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移交拍賣的審判、執行部門應當將此情況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于收到通知后仍申請拍賣的,移交拍賣的審判、執行部門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第二十八條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股權,應當在拍賣10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二十九條 拍賣信息應當充分公開,拍賣公告應當顯著、醒目,拍賣信息內容必須合法、真實,不得對拍賣標的物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三十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組織當事人協商,協商一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定;協商不成或者無法協商的,應當在中級法院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媒體上進行公告。

所有拍賣公告應當同時在中級法院網站和省高級法院網站上公告。

中級法院應當指定發布公告的媒體,并與相關媒體協商確定拍賣公告發布的欄目位置、版面大小等,同時報省高級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備案。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擴大部分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展示時,應當有財產實物展示和與財產相關的評估報告、瑕疵相關情況告知書等文件、文書的展示。拍賣機構負責提供資料,解答咨詢。

第三十二條  拍賣公告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會同審判、執行部門共同審查確定。審定拍賣公告后,由拍賣機構按要求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競買登記手續由拍賣機構負責辦理,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監督、配合,并按要求嚴格保密。

第三十四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競買人應當于規定期限內預交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認定價的百分之五,具體數額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與拍賣機構協商確定。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被害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

保證金應交到人民法院指定帳戶保管。人民法院帳戶管理人員按要求嚴格保密。保證金應當嚴格按財經紀律管理,嚴禁挪用。

第三十五條  在拍賣開始前,遇有下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ㄈ┍粓绦腥巳柯男辛朔晌臅_定的金錢債務的;
 。ㄋ模┊斒氯诉_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ㄎ澹┌竿馊藢ε馁u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馁u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ㄆ撸┢渌麘敵坊嘏馁u委托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在拍賣5日前,審判、執行部門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刑事案件所涉的刑事被害人,以及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應當按規定取得競買資格以示主張其優先購買權,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后,方可參加競買。經通知未到場參與競買的,或者到場而未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首次拍賣,應當要求拍賣機構在接受司法拍賣委托之日起30日內完成;需要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拍賣的,應當在60日內完成。

拍賣財產額巨大或者標的物特殊的,拍賣期限由拍賣機構與人民法院商定。

第三十八條  在召開拍賣會時,應當要求拍賣機構做好安保、人員登記、現場記錄、錄音錄像等工作。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和移送拍賣的審判、執行部門應當指派人員到場監督,必要時,邀請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到場監督。

第三十九條  拍賣成交后,由拍賣機構通知買受人在拍賣公告確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成交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并在5日內作出《拍賣成交報告書》,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拍賣會影像等資料,移送至司法技術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在全額成交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指定帳戶,并收到《拍賣成交報告書》和附隨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資料的次日,將資料移送審判、執行部門,由審判、執行部門作出裁定。

第四十一條  拍賣流拍的,應當要求拍賣機構在拍賣會后3日內向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提交流拍報告。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函告審判、執行部門。審判、執行部門依法確定是否進行下一次拍賣,并書面告知司法技術管理部門。

確定再次拍賣的,按程序重新拍賣。二次拍賣流拍后,應當撤回拍賣委托。需進行第三次拍賣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按程序重新選擇拍賣機構組織拍賣。

動產拍賣二次流拍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拍賣三次流拍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終結拍賣程序。在收到拍賣流標報告后3日內將案件退回審判、執行部門,由審判、執行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做出抵償、變賣或者實施其他處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拍賣傭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執行,由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收取。

拍賣機構也可以與買受人就拍賣傭金進行協商,但不得突破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限額。

第六章  拍賣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異地拍賣,可以選擇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入冊的評估和拍賣機構按照本規定程序、方法進行。必要時,可以委托當地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辦理。

第四十四條  審判、執行部門在移交拍賣后,發現涉案財產發生法律或者事實障礙情形,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司法技術管理部門中止、終結委托拍賣工作。

第七章  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審判、執行部門對流拍財產決定變賣的,交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人民法院在自行組織變賣時遵循無償服務的原則,不得向當事人和買受人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四十六條  流拍財產的變賣價格由審判、執行部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在移送變賣時予以注明。

第四十七條  流拍財產的變賣以委托拍賣機構變賣為主,法院公告變賣為輔兩種方式。

公告變賣時,人民法院發布變賣公告應當按拍賣公告發布的要求進行。公告應當載明物品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價格、變賣截止時間、匯款賬號、聯系人及地點等事項。

委托拍賣機構變賣按照委托拍賣程序進行。

第四十八條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出價者為買受人;多人出價的,以出價最高者為買受人。

在公告期限內無人出價的,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將案件退回審判、執行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對變賣過程應當制作工作筆錄,變賣成交后,應當制作變賣工作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移送審判、執行部門。

第八章  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五十條  全省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由省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兩級庫組成。省高級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適用于全省各級法院,中級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適用于本轄區內兩級法院,基層法院不再建庫,直接在上級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中選用。

第五十一條  中級法院負責本級備選庫內評估、拍賣機構的初步篩選審定,并報省高級法院審批。

省高級法院在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合格的機構內,擇優選用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建立全省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并負責管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編制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紀檢、監察、審判、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行業專家參加評審。

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等方面擇優確定入冊機構。

第五十三條  已入選評估、拍賣專業機構,應當接受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向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變更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與評估、拍賣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原則上按年度進行考核調整,對入冊機構實施動態開放式管理。

各級法院在委托工作中,應當建立入冊機構信譽檔案,記錄評估、拍賣機構接受委托、出庭、拍賣等各個環節的情況,并按要求逐級上報,作為年度考核調整的依據。

省高級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年度清理工作完畢后,負責編制全省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以供全省法院使用。

第五十五條  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中刪除或者除名:

(一)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專業技術力量薄弱、資質等級不達標、設備落后不能滿足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變賣要求的;

(三)無正當理由推諉或者拒絕接受委托的;

(四)不按規定會見當事人,影響執業公正的;

(五)有違反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評估、拍賣、變賣錯誤或者誘發群體性事件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拒絕回復質詢的;

(七)不按時報送年度材料,拒絕接受人民法院監督的;

(八)未盡保密義務,影響執業公正或者出現重大瑕疵的;

(九)其他應當除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委托評估、拍賣、變賣:

(一)未按規定完成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

(二)涉嫌違規、違紀情況尚在調查的;

(三)正在接受行業整改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暫停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其他情形。

除名、暫停委托的,應當報省高級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委托評估、拍賣、變賣工作中有以下行為的,由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追究責任:

(一)泄露委托評估、拍賣、變賣工作相關秘密的;

(二)與評估機構、拍賣機構、當事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三)接受當事人或者評估、拍賣機構的吃請、錢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四)未經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或者自行組織變賣的;

(五)違反評估、拍賣機構選定程序的;

(六)對評估、拍賣機構的報酬、傭金進行扣留或者要求分成的;

(七)其他違反人民法院紀律行為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受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從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專業機構備選庫中除名或者暫停委托,并抄告行業主管部門。

受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遇有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施行后,本院以前印發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拍賣對外委托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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